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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添财、吕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任添财,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02199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住源城区**村,因涉嫌盗窃罪,经连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9日被连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连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连平县公安局逮捕。任添财曾于2019年因盗窃罪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吕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3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路,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连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6日被连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连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连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连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添财、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相关诉讼权利义务,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18时度,被告人任添财、吕某某两人驾驶一辆女装摩托车从河源市区到达连平县忠信镇后,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忠信镇人民路犟老头店门口的黑色本田CB400摩托车盗走。案发后,该被盗摩托车被起回并返还给被害人,经评估该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八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

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犯罪前科记录证明: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任添财、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相应卡口监控截图,微信支付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添财、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摩托车价值人民币八千元,数额较大,其等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等人刑事责任。任添财在前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任添财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任添财认罪认罚。故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期间予以量刑,并处罚金。

吕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吕某某认罪认罚。故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期间予以量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世林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任添财、吕某某现羁押于连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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