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一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任磊,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路**宿舍,住巢湖市**小区**室。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5月7日被巢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巢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磊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1月份,被告人任磊伙同陈某某(已判决)等人在含山县**镇巨兴村村民家中,组织多人用麻将牌以“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持续三天,每天从中抽头人民币10000余元,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30000余元。
2.2018年1月份,被告人任磊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在合肥市巢湖经济开发区**镇村民家中,组织多人用麻将牌以“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持续二天,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7000余元。
3.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任磊在含山县**镇村民家中、合肥市巢湖经开区**镇村民家中组织多人用麻将牌以“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持续三天,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11000余元。
被告人任磊于2019年9月28日在巢湖市龟山隧道附近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退赃凭证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任磊及其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磊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提供场地和赌具,邀集多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磊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建设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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