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8347号
被告人任礼锋,曾用名任立场,男,1987年**月**日出生,河南省邓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河南省**邓州市**镇**村任岗12号。因犯抢劫罪于2017年8月28日被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抢劫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涂阿军,男,1992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丰城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江西省丰城市**镇**村老**组老**10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4日被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10月31日被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礼锋、涂阿军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任礼锋、涂阿军经事先预谋,购买刀具准备实施抢劫。2020年7月27日晚上,被告人涂阿军以嫖娼为由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李某甲,被害人李某甲把义乌市**街道***区**栋*号**室这一地址告诉了被告人涂阿军,当天晚上10时许,被告人任礼锋带着由被告人涂阿军购买的一把水果刀和被告人涂阿军一起至义乌市**街道***区**栋*号楼下,先由被告人任礼锋以嫖娼为由进入到***区**栋*号**室被害人李某甲房间内,用房间内的手机充电线将被害人李某甲双手进行捆绑予以控制被害人李某甲。后被告人涂阿军也进入房间,二人以持刀威胁的方式从被害人李某甲处抢得人民币2867元,后被告人任礼锋分得人民币1367元、涂阿军分得人民币1500元。
被告人任礼锋、涂阿军于2020年7月30日在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新区**街道**工地上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刑事裁定书、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
2.证人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任礼锋、涂阿军的供述与辩解;
5.刑事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礼锋、涂阿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礼锋、涂阿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谋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礼锋、涂阿军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被告人任礼锋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任礼锋、涂阿军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礼锋、涂阿军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莎莎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任礼锋、涂阿军现均被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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