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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祥林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1〕268号 

被告人任祥林,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9004197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9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1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祥林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任祥林到本市白云区**街**巷**号**房黄某某住处,用钥匙开锁的方式进入房内,盗得联想牌电脑1台、戒指1枚等物品(均未能估价)及人民币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照片、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任祥林的供述;

4、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等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祥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祥林入户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任祥林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任祥林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祥林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汪筱文

检察官助理 高珩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任祥林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及光盘5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万能钥匙2把,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具结书》1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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