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分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任秋雨,男,1964年**月**日出生,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132829196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乡**村**街**排**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分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娜,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秋雨(以下简称“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甲(以下简称“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12月15日至12月29日、2020年2月22日至3月7日、2020年5月4日至5月1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与被害人均系内蒙古包头市昆区**保温材料经销部(以下简称经销部)派遣到江西**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保温工程施工的工作人员,与另一名经销部派遣人员刘某某一同住在位于**公司生活区17栋1单元302 室的同一个房间。2019年9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已经熄灯休息,被害人外出回到宿舍打开电灯,洗澡上床后仍未关灯,被告人认为影响了休息,便将宿舍的灯熄灭,被害人不高兴,又起床将宿舍的灯打开,于是双方发生口角,随即被害人走到被告人床前,朝坐在床上的被告人头部击打了两拳,被告人被打后身体向后仰,用右手往身体的右后方撑了一下,正好摸到了其放在床上且已打开的折叠水果刀,其便拿起水果刀对被害人进行反击,并刺伤了被害人左胸部,后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分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系因刺器刺破心脏至心脏破裂死亡。
案发后,分宜县公安局民警接到经销部员工张某乙报警,在**公司员工宿舍内抓获被告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不锈钢材质折叠型水果刀一把;
2.归案经过、人口信息表、急诊抢救记录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翟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
6.提取笔录、辨认现场等笔录;
7.现场处置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秋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分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文强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任秋雨现羁押于分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伍张,量刑建议书壹份,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4.物证及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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