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十郧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任绍林,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1198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十堰市郧阳区**乡**村一组。2011年4月13日因犯强奸罪被原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8月3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绍林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被告人任绍林怀疑同组村民吴某某说自己偷别人菜的坏话,2019年12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任绍林到吴某某家质问,并发生口角,随后任绍林将吴某某推倒在地,致使吴某某右股骨颈骨骨折,经湖北医药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任绍林家属赔偿被害人7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勘验笔录及照片;5.司法鉴定意见书;6.被告人任绍林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绍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绍林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华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任绍林现羁押于郧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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