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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罗统盗窃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检朱室刑诉〔202027 

被告人任罗统,男,199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94********,汉族,务农,无职业,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桥区**乡**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715日被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88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225日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7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121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1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罗统涉嫌盗窃罪,于20203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3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111815时许,被告人任罗统到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项目部宿舍,采取翻墙、撞门的方式进入宿舍,盗走马某某、李某甲、王某某等人的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

2.2019112414时许,被告人任罗统到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村,通过翻窗进入村民陈某某家中,盗走陈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0元;

3.201912914时许,被告人任罗统到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小区工地东门项目部,通过撬门锁方式进入宿舍,盗走李某乙现金人民币6000元。

2019121315时许,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三八派出所民警在宿州市**医院北**酒店509室,将被告人任罗统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情况说明、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和其它证明材料;

2.被害人马某某、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陈某某的陈述;

3.证人刘某某、李某丙、何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任罗统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罗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罗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罗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任罗统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任罗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任罗统在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二年零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梁  侠

检察官 杨永凯

2020327

附件:1.被告人任罗统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壹册,补查材料壹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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