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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群超诈骗案)_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一部刑诉〔2020〕Z270号

被告人任群超,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8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河南省邓州市人,住邓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20年6月4日批准逮捕,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群超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至2月12日,被告人任群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河南家中,在明知自己没有口罩的情况下,通过QQ、微信平台发布出售口罩的信息,骗取四川、贵州、山东、重庆等地的群众的货款共计人民币144500元,用于赌博活动挥霍。具体为:李某某被骗35500元、陈某某被骗3万元、杨某某被骗32000元、曹某某被骗4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被害人陈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任群超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群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群超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任群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任群超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云强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任群超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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