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任良善(曾用名:小青),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6********,汉族,文盲,无业,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曾因盗窃,于2008年4月29日被徐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盗窃,于2009年6月18日被山东省枣庄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2月2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3月29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29日被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2日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11月17日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1月23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良善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任良善到徐州市铜山区**镇**村,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他人自行车、现金等财物。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份的一天, 被告人任良善到徐州市铜山区**镇**村孙某甲家门口处,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孙某甲停放在门口处的自行车1辆。
2.2020年7月14日凌晨, 被告人任良善到徐州市铜山区**镇**村,趁无人注意之际,进入孙某甲经营的超市内,窃得现金人民币300余元。
3.2020年7月14日凌晨, 被告人任良善到徐州市铜山区**镇**村,趁无人注意之际,进入孙某乙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200余元及牙膏6盒、香皂5盒。
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任良善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牙膏、香皂等物品(照片);
2.书证: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
3.被害人孙某甲、孙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任良善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6.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良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良善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亚飞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任良善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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