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嘉检公诉刑诉〔2017〕124号
被告人任清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7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南充市嘉陵区**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股东、四川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住嘉陵区**小区**幢**单元**号,因在广元苍溪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6年2月3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因在南充嘉陵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6年9月27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芬,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011973********,汉族,中专文化,南充市嘉陵区**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原南充市**投资理财有限公司股东,住南充市顺庆区**街**段**号**幢**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清礼,曾用名任清理,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64********,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南充市嘉陵区**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南充市高坪区**路**段**号**幢**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月22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静,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72********,汉族,大专文化,嘉陵区**股长、原南充市**投资理财有限公司股东,住南充市顺庆区**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清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任芬、任清礼、任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分别于2017年1月1日、4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任清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任芬、任清礼、任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1月,被告人任清龙投资10万元在南充市嘉陵区注册成立南充市**投资理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0年6月,被告人任清礼、任芬、任静加入公司,与任清龙共同成为股东,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200万元,由任清龙、任清礼、任芬、任静四兄妹各出资50万元。2013年底,政府清理整顿投资理财公司,要求必须有实体企业入股。2014年1月,**公司变更为南充市嘉陵区**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2000万元,股东变更为任清龙、任清礼和南充市**开发有限公司(仅为代持股份),任芬、任静退出股东身份。
2014年初,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公司成立了行政部、市场部、财务部、风控部,并聘请员工,分别负责相关工作。公司在未取得银监部门相关许可的情况下,以高息为诱饵,通过设立临街铺面、LED显示、散发传单、搬迁庆典、发放礼品、宴请客户、口口相传等方式对外进行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再将吸收的资金外借给用款方,从中赚取利息差价。为鼓励员工多吸收客户资金,公司制定了千分之一的拉单提成制度,并每月通过提成款的形式进行发放。经审计,截止2015年9月30日,公司共计吸收资金28329.79万元,涉及出借人2239人次。截止2016年7月31日,出借人以现金方式分次收回本金19715.63万元,**项目以资抵债抵偿出借本金3554.36万元。四被告人及其家人的出借款共计3078.44万元,扣除该款项,公司共计对外吸收资金25251.35万元,尚欠老百姓本金4480.96万元未归还。
被告人任清龙在公司存续期间,一直在现场负责经营管理。遇有重大事项,股东会开会商议决定。公司盈利期间,股东通过账面分红获取利润,并将分红款作为出借款继续投入公司。经审计,任清龙参与拉单1461.9619万元,获得提成款89675元。
被告人任芬自2010年9月进入公司以来,一直从事财务工作,2013年12月被任命为财务总监,并提供本人多个银行账户供公司使用,一直把控公司财务核心,且多次作为公司出借人代表与用款方签订借款合同。经审计,任芬参与拉单4758.3420万元,获得提成款118423元。
被告人任清礼在担任公司股东期间,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组织运作公司流动资金。经审计,任清礼参与拉单1344.6358万元,获得提成款66259元。
被告人任静2012年至2013年兼任公司出纳,经办公司出借款,提供本人银行账户供公司使用。经审计,任静参与拉单2486.5000万元,获得提成款122786元。
另查明,2013年4月,被告人任清龙在成都市注册成立四川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下半年,任清龙与张某某、杨某某、赵某某(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商议,在广元市苍溪县成立投资公司以吸收社会闲散资金进行项目投资。2013年11月,任清龙将成都的**公司变更到苍溪县**路,张某某、杨某某分别出资入股。经公司股东协商后,聘请王某某(另案处理)为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公司招聘业务员负责吸收公众存款。2013年12月至2015年4月期间,公司以高息为诱饵,通过散发传单、电视推广、口口相传、LED显示等方式对外进行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再将吸收的资金出借给公司股东使用。经审计,**公司作为居间人,获取理财人资金4273万元、未退本金1060.5万元,未退资金涉及65人。
案发后,被告人任清龙、任芬、任清礼、任静均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清龙、任芬、任清礼、任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清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任芬、任清礼、任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
2017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任清龙、任芬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任清礼、任静取保候审在家,任清礼电话1380827****、任静电话18281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81册、软抄笔记本5本、补充散页材料17页、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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