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林院公诉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任茂清,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现住**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5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和林格尔县看守所。
2010年6月29日任茂清因吸毒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二十天,2011年1月23日任茂清因吸毒被呼和浩特市土左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并处罚款2000元。2013年4月21日,任茂清因吸毒被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自2013年4月11日至2015年4月11日)。2015年4月7日,任茂清因吸毒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强制戒毒二年(自2015年4月7日至2017年4月7日)。被告人任茂清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6日被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武川县人民法院2015年9月17日裁定撤销(2012)武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中对任茂清宣判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对任茂清收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12月份因盗窃罪被萨拉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9年10月份释放。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95********,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现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和林格尔县看守所。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住**镇**村**队**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和林格尔县看守所。
被告人贺某某2018年9月7日因持有管制刀具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行政拘留7日。贺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6月23日被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
本案由和林格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茂清、贺某某、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13时40分左右,被告人贺某某驾驶车牌为豫E*****的香槟色帕萨特轿车,伙同被告人任茂清、高某某在和林县**园区**超市内实施盗窃,被告人贺某某以购买商品为由将店铺老板引开,被告人任茂清进入柜台盗窃一条红方印香烟,高某某在车内望风,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98元,被告人任茂清家属积极被盗香烟损失人民币220元。
2020年2月24日13时,被告人任茂清、贺某某在和林县**园区**村**小区门口**蔬菜超市内实施盗窃,被告人贺某某以购买牛奶为由将店铺老板支开,被告人任茂清进入柜台盗窃了一条双支冬虫夏草香烟,高某某在车内望风,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390元,被告人任茂清家属积极被盗香烟损失人民币360元。
2020年2月24日14时10分左右,被告人贺某某驾驶车牌为豫E*****的香槟色帕萨特轿车,伙同被告人任茂清、高某某在和林县**园区师大西巷与209国道交汇东南角的**超市内实施盗窃,被告人高某某以购买牛奶、鸡蛋为借口支开店铺老板,被告人任茂清进入柜台盗窃了一条粗枝冬虫夏草香烟,贺某某在车内望风,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917元,被告人任茂清家属积极被盗香烟损失人民币980元。
2020年2月24日15时左右,被告人贺某某驾驶车牌为豫E*****的香槟色帕萨特轿车,伙同被告人任茂清、高某某在和林县**园区师大东门的**超市内实施盗窃,被告人高某某以买酒、牛奶为借口支开店铺老板,被告人任茂清在店铺靠东墙货架上盗窃两条苁蓉和悦香烟,贺某某在车内望风,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490元。被告人任茂清家属积极被盗香烟损失人民币400元。
2020年1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任茂清伙同贺某某、高某某驾车流窜到土左旗塔布赛乡恼木汗村**小卖部,高某某以购买罐头为由支开店铺老板,被告人任茂清盗窃得**小卖部南京烟7条,贵烟3条,红方印1条,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844元。
经和林格尔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2020年2月24日被盗窃5条卷烟价格为人民币1995元,2020年1月25日被盗窃11条香烟价格人民币1844元。被盗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3839元。
被告人任茂清家属赔偿2020年2月24日被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9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指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茂清、贺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茂清、贺某某、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三被告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任茂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任茂清、贺某某、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茂清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寅生
检察官助理:乔文璐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任茂清、贺某某、高某某现羁押于和林格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换押手续三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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