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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超红盗窃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778号

被告人任超红,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6日被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2月14日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9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超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019年12月19日、2020年1月3日,被告人任超红三次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樱花屋酒吧,乘酒吧无人之机,从吧台处盗走香烟共计23盒。

2020年5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任超红伙同卢某某(另案处理)到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一路65号马路边,由卢某某望风,任超红采用接线打火的方式,将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418元的倍特牌启辰电动二轮车启动并盗走。随后二人到渝北区金顶路6号马路边,以相同方式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828元的尚领牌电动二轮车启动并盗走。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任超红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任超红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被盗尚领牌电动二轮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判决、扣押及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证人卢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曾某某、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任超红的供述和辩解

5.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超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超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单独、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24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超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任超红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任超红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超红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诗特

检察官助理:宋坪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任超红现被逮捕,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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