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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金龙盗窃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525号

被告人任金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0503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路**村**号。2009年9月23日,因盗窃被西安市**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一个月;2011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2年3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26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金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任金龙多次窜至本市高新区、未央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被害人家中无人之机,入户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9日下午5时许,任金龙窜至本市高新区高新路枫林绿洲小区B区2号楼3单元1002室,趁被害人肖某某家中无人之机,利用事先准备好的的开锁工具,进入室内,窃得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现金1000余元、定制钢笔一支后逃离现场。经查,被盗电脑购于2016年12月26日,时价6299元。

2、2019年7月9日下午4时许,任金龙窜至本市高新区高新路云顶园小区1号楼2单元803室,趁被害人陈某某家中无人之机,利用事先准备好的开锁工具,进入室内,窃得芙蓉王香烟一条,玉溪香烟半天都逃离现场。

3、2019年6月19日,任金龙窜至本市未央区凤城一路海璟台北湾北区14-2-3002室,趁被害人马某某家中无人之机,利用事先准备好的开锁工具,进入室内,窃得苹果7手机一部,情侣手表两块,男士手表一块,黄金项链、黄金手链各一条,方形玉佩一枚后逃离现场。经价格鉴定,被盗的玉佩市场参考价为人民币1200元。经法庭科学DNA鉴定:从马某某家提取的物品上采集的DNA样本与任金龙血样的DNA基因型相同。2019年7月17日,任金龙被抓获归案。破案后,追回玉佩一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判决书、前科查询表、劳动教养决定书、发票、收款收据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2、被害人肖某某、陈某某、马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任金龙的供述;

4、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金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任金龙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敏

2019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任金龙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案卷贰册,光盘肆张,量刑建议书、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具结书各一份;

作案工具“雅迪”牌电动车一辆、金属开锁工具一套暂扣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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