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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长城、刘义军等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854号

被告人任长城,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河南省杞县**镇**村学校**街**号。2008年1月因盗窃罪被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11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5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义军,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6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河南省范县**村**号。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

被告人任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河南省杞县**镇**村学校**街**号。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长城、刘义军、任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2月11日退回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9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任长城、刘义军、任某甲对本案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任长城、刘义军、任某甲经预谋至**路**号极乐汤浴室,在物色到被害人陈某某后,由被告人任某甲在外望风,被告人任长城、刘义军与被害人陈某某先后进入浴室,使用自制工具打开被害人陈某某更衣柜,窃得该陈存放的真力时18.0510.4100/02.C492.GB男士自动机械表1块(价值人民币95,000元)后,于同月26日以人民币32,500元的价格销赃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牛奢”奢侈品回收店。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任长城、刘义军在涉案浴室被公安机关抓获,直至审查起诉阶段方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盗窃事实;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任某甲在河南省新郑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盗窃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调取了涉案的真力时手表并发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其手表失窃的事实。

2.证人宛某某、卢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案发当日被告人任某甲将涉案手表至其处销赃等有关情况。

3.有关接受证据清单、监控视频内容及相关书证证实,三名被告人分工盗窃被害人陈某某手表的有关经过。

4.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牛奢”奢侈品回收店调取涉案赃物真力时手表及该手表系被告人任某甲销售的事实。

5.上海市钟表行业协会出具的钟表鉴定证书、上海**珠宝有限公司倪思文钟表工作室出具的钟表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手表品牌真实。

6.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手表的价值。

7.公安机关出具的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涉案的真力时手表发还给被害人的事实。

8.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被告人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及有关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任某甲销赃得款人民币3万余元后转给其他被告人的事实。

9.公安机关出具的火车、飞机记录及列车同行分布图、公安部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结果证实,三名被告人窃得涉案手表后的行动轨迹。

10.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清点记录、农业银行出具的业务凭证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三名被告人相关财物并进行清点、暂扣的事实。

11.有关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及三名被告人到案的情况。

12.有关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任长城的前科劣迹情况。

13.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任长城、刘义军、任某甲的身份情况。

14.被告人任长城、刘义军、任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其三人共同盗窃的经过。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长城、刘义军、任某甲均对基本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长城、刘义军、任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长城、刘义军、任某甲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任长城、刘义军、任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长城、刘义军、任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任长城判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刘义军判处三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任某甲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霜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任长城、刘义军、任某甲现均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函》三份。

6.《讯问笔录》二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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