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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阳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三部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任阳,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1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村**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19年6月11日被石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石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7月15日被石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石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阳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8月19日移送石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同年8月21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任阳采用箱包带毒的方式运输毒品,2019年6月10日,任阳从普洱到达昆明,在昆明**饭店门口被公安民警查获,后查获其携带箱包里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共计13.984公斤,甲基苯丙胺平均含量为10.59%。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涉案财物移交登记表等;3.被告人任阳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可疑毒品检验报告等;5.提取记录、毒品称量记录、取样笔录、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阳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游学鹏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任阳现羁押于石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附光碟二十八盘)。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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