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Z750号
被告人任顺军,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新都县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2013年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8年6月18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9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顺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1月28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2月2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任顺军在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天星街菜市内,趁被害人钟某某买菜时不备之机,将被害人衣服口袋内的一部炫彩粉色“Vivo X 27”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并贩卖。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1350元。
2.2020年10月16日9时许,被告人任顺军在新都区新繁镇天星街菜市内,趁被害人刘某某买水果时不备之机,将被害人衣服口袋内的一部黑色“华为Nova 5i”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并贩卖。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950元。
3.2020年10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任顺军在新都区新繁镇新街菜市内,趁被害人蒋某某买菜时不备之机,将被害人衣服口袋内的一部银色IPHONE XS Max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该盗窃的手机价值4000元。
2020年10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任顺军在其位于新都区**镇**村**组的家中被公安机关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检查笔录、监控视频、现场勘验笔录、价格鉴定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顺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顺军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任顺军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任顺军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强
2020年12月25日
附:
1. 被告人任顺军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 公安侦查卷贰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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