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三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伊宪宝,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0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个体经营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住济宁市任城区**镇**路。2012年3月26日因犯诈骗罪被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于2012年4月6日交付汶上县公安局执行。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巨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65********,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住济南市天桥区**街道**小区**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乙,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住山东省汶上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伊宪宝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巨野县公安局2020年4月2日以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涉嫌诈骗罪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4月3日告知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2019年11月29日至2019年12月29日、2020年2月13日至2020年3月13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2020年1月30日至2020年2月13日、2020年4月14日至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伊宪宝伙同赵某甲、赵某乙、任某甲、谷某某等人,以民间说媒的形式,在巨野县、鱼台县、汶上县等地骗取他人钱财4次,计22.6万余元,其中:
1.2012年7、8月份,被告人伊宪宝伙同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等人,以给巨野县**镇**村的高某某订婚为名,骗取高某某钱财约17000元。
2.2012年9月份,被告人伊宪宝伙同任某甲等人,以给巨野县**镇**村任某乙相亲、结婚为名,诈骗任某乙钱财20000余元。
3.2013年4月份,被告人伊宪宝伙同谷某某等人以看家、订亲、结婚、买首饰等名义,骗取济宁市鱼台县**镇**村赵某某钱财98140元。
4.2013年7月份,被告人伊宪宝伙同谷某某等人以见面、订婚、结婚等名义,骗取济宁市汶上县**乡**村张某某钱财908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褚某某、闫某某、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任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伊宪宝、赵某甲、赵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相互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宪宝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民间说媒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伙同伊宪宝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先订婚收取礼钱后再反悔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伊宪宝多次诈骗,诈骗数额22.6万余元,在缓刑期间又犯罪,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诈骗数额1.7万元,属于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苗祥保
检察官助理:闫 洁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伊宪宝现羁押于巨野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某甲取保候审于山东省东平县**镇**村,被告人赵某乙取保候审于山东省东平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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