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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伊常江诈骗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9〕430号

被告人伊常江,男,198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83********,满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屯)。2017年11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9月19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30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伊常江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分别于2019年1月5日、3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2月5日、4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18年12月27日、2019年5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伊常江长期从事赌博活动,并欠大量外债。2016年7月,伊常江为了偿还赌债,决定利用自己名下的本田汽车进行重复抵押的手段骗取钱财。7月6日,伊常江使用虚假的工作证明等手续在哈尔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用其名下的本田CRV汽车抵押借款。双方签订合同后,哈尔滨**管理投资有限公司给伊常江账户内打款共计人民币149,112元,车辆被装上GPS后由伊常江开走。其后,伊常江又联系邵某某,以人民币11万元的价格将车辆卖掉。经哈尔滨市物价局鉴定该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9万元。现车辆已由哈尔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行找回。

经侦查,被告人伊常江于2018年9月19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

2.书证:车辆转押协议、扣押物品清单、车险发票、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欠据、车辆手续、转款记录、汇款收据、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3.证人证言:证人邵某某、安某某、姜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伊常江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常江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煜红

2019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伊常江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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