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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伊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蔚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伊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6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蔚县**乡**村**号,现住蔚县**镇**路**茶叶店。2020年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我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伊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G5****号白色荣威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到蔚县蔚州镇康居大街佳美路口处时,与由西向东未按交通信号灯行驶的武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武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2020年1月5日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0年1月10日,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伊某某、武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被告人伊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报警并积极救治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伊某某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责任认定书、血样登记表、到案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邱建国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伊某某现住蔚县**镇**路**茶叶店;

2.全部案件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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