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伊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19〕330号

被告人伊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0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镇**村**号,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号楼**座**室。2019年3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4日9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街**路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尹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9.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伊某某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行政案卷材料,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恺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