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1711号
被告人伊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伊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至2019年11月28日期间,被告人伊某某与陈某某(另案处理)在手机“闲聊”APP上建立“无双翻三生三世”、“无双翻5555凌豪气”聊天群后,被告人伊某某利用闲聊群招揽赌客,使用“温州茶苑”APP供他人以“台炮麻将”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9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伊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在平阳县鳌江镇**村一公厕附近被抓获并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财物暂扣单;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警的到案经过,证人毛某某、应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笔录;
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标
检察官助理:朱佳佳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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