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伊某某,男,194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31194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系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乡**村人。2020年5月1日因涉嫌拐卖妇女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伊某某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7月9日上午,殷某某(已判决)在阜城县**市场买菜时遇到神志不清的被害人唐某某,便说为其找个人家,经电话联系被告人伊某某后,殷某某用出租车拉着唐某某找到伊某某,尔后二人将唐某某拉到**乡**村王某某(已判决)家中,殷某某要求伊某某、王某某给唐某某找个人家,王某某便将唐某某介绍给本村万某某,并谈好价格,约定由万某某三、二天后给上述三人人民币1000元左右,钱由王某某负责。同年7月10日被群众举报。唐某某经鉴定为精神分裂症,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阜城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聘请书、河北医科大学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鉴定结论通知书、阜城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阜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信等书证;
2、被告人伊某某的户籍证明;
3、证人殷某某(已判决)、王某某(已判决)、万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5、河北医科大学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
6、被告人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将妇女介绍出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伊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楠楠
检察官助理:王 霞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伊某某现于**乡**村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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