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伊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住所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许河镇**村**组**号。被告人伊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13时许,被告人伊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经过被害人谢某某家附近时,谢某某与其丈夫张某某因要求伊某某赔偿养蚕的损失而将伊某某拦住,二人抓住伊某某摩托车车龙头,在双方争执过程中,被告人伊某某加油门强行向前行驶,致谢某某摔倒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谢某某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事发后,被告人伊某某明知群众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伊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表、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何继君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伊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
2019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伊某某现羁押在东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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