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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伊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伊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62********,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柘城县****村,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20年9月2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伊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商丘中港置业有限公司在柘城县安平镇开发社区时,征占被告人伊某某1.71亩宅基地与一般耕地且已补偿到位,被告人伊某某以现在地价上涨为由再次向商丘中港置业有限公司要钱,并以向有关部门上访控告为要挟,商丘中港置业有限公司被迫于2020年1月8日在河南省安平镇平安社区项目部内给被告人伊某某现金人民币 60000元整。

案发后赃款被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张某某、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冯某某、刘某某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陈述;4、被告人伊某某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某某以上访控告为要挟敲诈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业争

检察官助理:夏  明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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