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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伊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伊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1231966**********,甘肃省金塔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甘肃省金塔县**镇**路**号,现住甘肃省金塔县**家园**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被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伊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被告人伊某某在嘉峪关市务工期间,为方便务工,电话联系办假证人员,通过快递送达方式,以380元的价格为自己购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一张。2020年2月,伊某某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在酒泉市**矿业有限公司应聘工作,且在该公司工作至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某某买卖伪造的身份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伊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但伊某某曾因盗窃被判处刑罚,系有前科。综合以上因素,建议对被告人伊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裁量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英

2020年7月22日

附:1.被告人伊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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