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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伊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5196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现住:德令哈市**厂**小区。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德令哈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令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伊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HDNLEI”两轮摩托车,沿环城西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天峻路交叉口时,与沿天峻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环城西路左转弯高某某驾驶的川A*****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无号牌“HDNLEI”两轮摩托车驾驶员伊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伊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经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鉴定:从伊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21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出警经过、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

2. 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伊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中乙醇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一)、(二)项之规定,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有惠

检察官助理:娜娜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伊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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