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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伊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伊XX,男,1984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84XXXXXXXX,汉族,高中毕业,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住民权县XX乡XX村委XXX村XXX号。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5月16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伊XX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李XX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伊XX驾驶大型货车经过封丘县城关镇黄池路南段停车休息时,将停放在此路段中国石油加油站附近的一辆松果电动单车控制模块破坏后盗走。经封丘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3660元人民币。

案发后,侦查机关根据案发监控视频到民权县货车公司所在地派出所排查时,被告人伊XX到案并如实供述了涉嫌犯罪的事实。被盗车辆已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李XX,又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伊XX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非党非公职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

2.被害人李XX的陈述;

3.被告人伊XX的供述和辩解;

4.封丘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图、现场照片及指认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照片。

6.伊XX盗窃案现场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伊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366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盗电动车已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伊XX单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又潮

代检察员:狄文博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民权县XX乡XX村委XXX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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