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伊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9195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蒙阴县**镇**村**组**号,现居无定所,无业。2006年11月14日,因抢劫罪被淄博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10月26日,因盗窃被淄博市公安局**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9年12月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淄博市公安局**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伊某某于2019年8月15日凌晨,到淄博市**广场盗窃王某某白色大阳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2134元。
2.被告人伊某某于2019年8月21日凌晨,到淄博市淄川*高酒店处盗窃翟某某紫色比德文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420元。
3.被告人伊某某于2019年8月27日凌晨,到淄博四中门口对面停车场处盗窃李某霞白色欧派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378元。
4.被告人伊某某于2019年8月29日凌晨,到淄博市淄川*高酒店处盗窃杜某宇白色王派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2090元。
5.被告人伊某某于2019年9月4日凌晨,到淄博市淄川**广场东侧人行道北首西侧盗窃梁某豪红色新日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228元。
6.被告人伊某某于2019年9月6日晚,到淄博市淄川**广场东侧人行道盗窃谭某兵白色比德文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2511元。
7.被告人伊某某于2019年9月19日晚,到淄博市淄川正承广场东侧人行道盗窃王某城紫色绿源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因无具体型号无法出具价值鉴定。
8.被告人伊某某于2019年9月23日凌晨,到淄博市**广场**道处盗窃孙某宁深色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330元。
9.被告人伊某某于2019年9月26日,到淄博市**小区**号楼**单元处盗窃孙某某黑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655元。
10.被告人伊某某于2019年10月9日凌晨,到淄博市淄川区**路***网吧对面停车场盗窃刘某某神州行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689元。
11.被告人伊某某于2019年10月15日晚,到淄博市淄川区**路**银座正门右侧盗窃崔某王派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007元。
12.被告人伊某某于2019年10月16日晚,淄博市淄川区**路东关银座门前盗窃宋 某某浅蓝色贝尔捷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因无具体型号无法出具价值鉴定。
13.被告人伊某某于2019年10月18日,淄博市淄川区**街北首九阳豆浆机店门前盗窃张某烨澳柯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540元。
14.2019年10月21日凌晨,犯罪嫌疑人伊某某窜至淄川区般阳路技术监督局门前东边盗窃贾某某一辆速派奇牌电动自行车,鉴定价值为1320元。
15.被告人伊某某于2019年10月27日凌晨,到淄博市淄川区**路***网吧门前盗窃张某凯深绿色倍儿捷牌(追风鸟)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236元。
16.被告人伊某某于2019年11月1日凌晨,到淄博市淄川区**路**路十字路口东北角处盗窃陈某烁黑绿相间倍尔捷牌(踏浪)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888元。
17.被告人伊某某于2019年11月2日凌晨,到淄博市淄川区**队西侧宏佳电脑门前盗窃张某悦深绿色倍尔捷牌(踏浪)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08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伊某某共盗窃作案17起,其中两次无涉案财物价值鉴定,涉案总价值人民币195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翟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王某某、胡某艳等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被告人对案发现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维礼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曾因犯罪受刑罚处罚,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曾因盗窃受行政处罚,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亮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淄博市淄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