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一部刑诉〔2020〕1220号
被告人伊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安徽省定远县**镇**村**组**号,暂住本市杨浦区**路**路民房内。201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拘传,同日被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8时46分许,被告人伊某某在本市杨浦区**路**号**酒店**房间,趁被害人耿某某熟睡之际,利用事先获取的手机开机及微信支付密码,秘密将耿手机微信账户绑定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0392********)内人民币30,000元转至其微信账户,并删除耿手机内该笔微信转账记录。同年3月20日,耿某某经查询获知被窃钱款系伊某某所为,即与朋友毛某某共同质问伊某某,伊某某承诺几日后归还。次日,耿某某因联系不到伊某某且获知伊已辞职而报警。
2020年3月25日,民警在本市杨浦区**路**路民房处将被告人伊某某传唤至五角场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被告人伊某某拒不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耿某某的陈述;证人毛某某、吴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及“酒店入住登记信息表”;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清单》、手机截图及账单信息详情;“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被告人伊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辨认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洁敏
2020年 5 月29 日
附件: 1.被告人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辩护人冷培清,上海同甘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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