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辉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伊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现住址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镇。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 2019年1月14日被辉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9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辉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辉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经辉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辉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被辉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进入辉南县**镇**村**屯居民梁某某家封闭院落内,盗窃一只大鹅。2020年4月28日,伊某某因上述事实,被辉南县公安局以涉嫌盗窃罪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在被监视居住期间,2020年8月31日3时许,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进入辉南县**镇**村**屯居民孙某某家封闭院落内,盗窃一只公鸡。被告人伊某某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前科劣迹证明、自述材料等书证;2.证人矫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梁某某、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某某非法进入他人封闭院落内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伊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伊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刁永成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附:1.被告人伊某某现羁押于辉南县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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