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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伊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鲅检公诉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伊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92********,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盖州市,现住辽宁省盖州市**镇**村**号,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9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诈骗于2019年12月23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本案于2020年7月2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0月1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8日中午12时许,在鲅鱼圈区**园**站内,被告人伊某某以急用钱用微信红包换取现金为由,骗取被害人于某甲人民币1000元。

2、2020年1月1日,在**镇**村**内,被告人伊某某以急用钱用微信红包换取现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500元。

3、2020年6月8日晚10时许,在鲅鱼圈区**街道**小区**内,被告人伊某某以急用钱用微信红包换取现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500元。

4、2020年6月13日上午7时30分许,在**超市内,被告人伊某某以急用钱用微信红包换取现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300元。

5、2020年6月13日晚7时30分许,在**超市内,被告人伊某某以急用钱用微信红包换取现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币500元。

6、2020年6月16日早8点40分许,在鲅鱼圈区**园**号****内,被告人伊某某以急用钱用微信红包换取现金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1000元。

7、2020年6月17日7点30分许,在**镇**院**门**内,被告人伊某某以急用钱用微信红包换取现金为由,骗取被害人迟某某人民币500元。

8、2020年6月18日19时40分许,在鲅鱼圈区海东**超市内,被告人伊某某以急用钱用微信红包换取现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柳某某人民币500元。

9、2020年6月22日早8时许,在熊岳镇古城回迁小区**超市内,被告人伊某某以急用钱用微信红包换取现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500元。

10、2020年6月30日11时许,在盖州市**镇**村**内,被告人伊某某以急用钱用微信红包换取现金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1000元。

11、2020年6月30日13时48分左右,在**镇**街**内,被告人伊某某以急用钱用微信红包换取现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500元。

12、2019年12月22日16时05份,在营口市鲅鱼圈区**号楼**内,被告人伊某某以清洗羽绒服用微信红包换取现金为由,骗取被害人于某乙人民币500元。于某乙报案后,被告人伊某某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抓获并处行政拘留10日。

13、2020年6月17日7点30分许,在**镇**内,被告人伊某某以急用钱用微信红包换取现金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丙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伊某某共计诈骗人民币8300元。

被告人伊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柳某某、王某乙、吴某某、迟某某、马某某、曹某某、王某甲、王某丙、于某甲、黄某某、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伊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伊某某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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