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伊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市昌邑区**路**号,暂住吉林市昌邑区**座**室。因涉嫌诈骗,经吉林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同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伊某某于2020年1月29日在租住的吉林市昌邑区**座**室,通过网络QQ群发布销售N90口罩的信息,先通过销售少量口罩取得吴某某的信任,当吴某某再次购买大量口罩并通过网络支付货款后,被告人伊某某在没有货源的情况下,给对方发送假的快递单号,诈骗吴某某人民币合计6360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手机一部;
书证
(1)破案、抓捕经过;
(2)户籍信息;
(3)微信、支付宝聊天记录、转帐记录;
(4)快递单号;
(5)情况说明。
二、证人刘某某证言
三、被害人吴某某陈述
四、被告人伊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伊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交代并承认指控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阳
2020年2月16日
附:
1.被告人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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