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伊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3198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住淄博市张店区**街道**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0年以来,被告人伊某某以帮被害人王某某代买银行理财为由,骗取王某某的信任,先后将王某某银行卡内的25.53万元据为己有。其中,50300元用于个人购买股票,20.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归还信用卡欠款。
2.2012年以来,被告人伊某某以帮被害人曹某某代买银行理财为由,骗取曹某某的信任,将曹某某的32万元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归还信用卡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流水、户籍资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曹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程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伊某某现在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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