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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伊某某诬告陷害案)_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伊某某,女,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8011984********,蒙古族,专科毕业,临河区**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住临河区**小**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诬告陷害罪,经临河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临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诬告陷害罪,经临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临河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伊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伊某某在2020年3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时,捏造贾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华夏银行信用卡(卡号62596906********)激活并将卡内8000元盗刷的事实,涉嫌诬告陷害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银行转账凭证、(6)短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被告人伊某某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某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勇勤

检察官助理:王丹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临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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