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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伊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二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伊某某,男, 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71********,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镇**嘎村**组。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巴林右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本案由巴林右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伊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0年5月15日,被告人伊某某从**镇**村村委会承包位于**镇**村村东水库约150亩的果园及防风林带,并签订果园承包合同。承包之后伊某某在果园地内补栽过123果树和沙果果树,2002年伊某某从赤峰市巴林左旗找技术人员在果园地内按照网格化栽植杨树和柳树防风林,2004年开始因连年干旱导致果园地内的果树、杨树和柳树陆续立杆枯死。2008年至2011年伊某某用自己的四轮车把果园地内立杆枯死的杨树、柳树和果树逐步清理完。2011年伊某某用自己的四轮车把果园地全部翻扣后种植农作物。2012年和2013年,伊某某将该地以耕地形式承包给同村的邢某某种植农作物。2014年和2015年,伊某某在该地内种植农作物。2016年至2018年伊某某将该地以耕地形式承包给同村王某某种植农作物,王某某承包后2016年种植农作物玉米、2017年种植农作物甜菜、2018年种植农作物玉米和高粱。因伊某某所占地块的原鉴定意见未体现果树地的地类,巴林右旗森林公安局聘请赤峰市林业监测规划设计队对伊某某所占地块的林地面积及毁坏程度进行鉴定,经赤峰市林业监测规划设计队鉴定,**镇查**村东果园地内占用林地种植农作物耕种总面积为50.76亩,其中占用防护林带种植农作物面积为12.96亩,占用果园(经济林)种植农作物面积为37.8亩,果园地内种植农作物对林地原有植被造成严重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土地流转承包合同、公证书、巴林右旗国土资源局证明等;2、证人高某某、龙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将林地以耕地形式承包给他人,承包方在林地上种植农作物玉米和高粱,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毁坏林地50.76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伊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耀程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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