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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伊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公开版)_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伊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91********,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家住云南省大理州宾川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4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伊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8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伊某醉酒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永祥线行驶至K104+800米州城北门坡路段时,所驾车辆驶出路外,造成路外周某某葡萄田和车辆受损,伊某轻微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伊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68.66mg/100mL血;经认定,伊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王苏会

检察员:  

赵春玲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伊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828723****)。

2.随案移送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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