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伍某某以其经营的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出具凭证,承诺到期支付2%至2.5%的月息,由其本人或经他人介绍,先后向黄某某、佘某某、苏某某、张某某、唐某某等14位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944万元。伍某某将非法吸收的资金部分用于个人投资,部分转借他人,后因其资金链断裂而无力偿还债务。
2019年8月14日,伍某某主动至枞阳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条、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吴某某、高某某等证人证言;
3集资参与人黄某某、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向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44万元,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某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周琰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在枞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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