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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556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于2015年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伍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零时许,被告人伍某某到广州市花都区**街**路**巷**号,翻墙进入院内,后通过窗户入室,盗窃被害人张某某放在客厅内的300元现金和一台HTC牌手机,随后到院内盗窃被害人张某某一辆台铃牌电动车。被告人伍某某将HTC牌手机、台铃牌电动车分别以10元、300元的价格销赃。经价格认定,HTC牌手机、台铃牌电动车未达到价格认定要求,未予估价。

2019年12月31日1时许,被告人伍某某到广州市花都区**巷**号,翻墙进入院内,盗窃了被害人朱某某放在楼梯间的一辆金箭牌电动车和一辆雅迪牌电动车。被告人伍某某将两台电动车以700元人民币的价格销赃。经价格认定,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价格为2391元,金箭牌电动车未达到价格认定要求,未予估价。

2020年1月10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横潭村一出租屋门外抓获被告人伍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伍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伍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秋

2020年3月30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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