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伍义侠,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1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荆门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号**号。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义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5时许,被告人伍义侠在武汉市江汉区**巷**号**楼,强行将被害人金某某的家门挤开,进入室内从客厅柜子里盗走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0元。
被告人伍义侠于2020年1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赃物现已灭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材料、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信息记录、(2018)鄂0102刑初113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指认作案地点照片、被害人房屋照片、房屋租赁合同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3.人身检查笔录;4.视听资料;5.被告人伍义侠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义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义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义侠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伍义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伍义侠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玖红
2020年3月29日
附:
1.被告人伍义侠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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