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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健华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200号

被告人伍健华,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小区**栋**。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08年10月30日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7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健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1日19时许,购毒人员黄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伍健华购买毒品,双方约定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大洋百货附近交易。同日20时许,伍健华安排张某某(另案处理)将两包共计净重0.24克的毒品冰毒及一颗净重0.09克的毒品麻古带至上述大洋百货楼下路边交易给黄某某,并由张某某从黄某某处收取了毒资人民币300元。交易完成后,民警当场抓获了张某某及黄某某,并从张某某处查获了上述毒资,从黄某某处查获了上述交易的毒品。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上述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7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伍健华在云南省富源县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照片等;

2书证:户籍资料、前科材料、通话记录、检定证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人杜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伍健华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封存、扣押笔录、开封、称量及检材提取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记录、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健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健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伍健华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克林

2020年11月18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伍健华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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