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检二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伍兴海(曾用名伍正阳),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85********,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乡**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5月1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越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兴海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9日移送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月21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经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案件于2020年3月20日再次报送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伍兴海与被害人杨某甲系夫妻且育有一子。2017年始,被告人伍兴海怀疑杨某甲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此二人经常争吵。2018年3月,被告人伍兴海对杨某甲不告而别独自到广东省深圳市打工之事十分愤恨,多次发朋友圈对其辱骂、威胁。同年4月27日,伍兴海以其子生病为由将杨某甲骗回绍兴。同日,二人在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老街162号租房内发生争吵继尔扭打。其间,伍兴海用手掐脖子的方式将杨某甲掐死。为掩盖犯罪事实,被告人伍兴海将杨某甲尸体捆绑后抛入附近江中。
2019年3月3日,被害人杨某甲的尸骨在绍兴市越城区新三江闸处被群众发现并报警。同年5月10日,被告人伍兴海自动到斗门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随案移送物品清单、手机微信截图、轨迹图、医院病历、铁路旅客订票信息、结婚证、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杨某丁、伍某某、张某甲、陈某、杨某丙、童某某、邓某某、张某乙、常某某、王某某、郑某某、袁某某、桑某某的证言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伍兴海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物证检验报告、检验报告、鉴定书、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等;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兴海因家庭纠纷以扼颈方式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兴海作案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对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伍兴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琳英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伍兴海现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侦查卷5册,检察卷1册)。
3.证人名单。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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