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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公诉刑诉〔2018〕11号


被告人伍某某(曾用名伍流全),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8196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出生地福建省将乐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将乐县**乡**村**路***号,住福建省将乐县**镇***路*号。因犯盗窃弹药罪、盗窃罪于1983年12月31日被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8月10日被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27日被福建省将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0日经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福建省将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建省将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7日向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伍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6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陈某甲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8年7月12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伍某某,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陈某甲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第一次退回福建省将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福建省将乐县公安局于2018年9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报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8月8日、2018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6日23时许,被害人陈某甲到被告人伍某某经营的位于福建省将乐县古镛镇东门街50号二楼棋牌馆,先到其中一间棋牌室看赖某某、余某某、张某甲、孙某某四人打牌,后在棋牌室客厅与被告人伍某某聊天,双方因之前被害人陈某甲在赌场上交付给被告人伍某某钱款的性质发生争吵,而后相互恶语辱骂。随后被害人陈某甲又进入棋牌室看赖某某等人打牌,同时站在棋牌室门口附近继续与被告人伍某某互相挑衅辱骂,被告人伍某某从客厅茶几处拿了一把黑色的折叠水果刀,朝被害人陈某甲左下腹部捅了一刀后随即拔出。后在场的张某甲和肖某某等人将被害人陈某甲送往福建省将乐县总医院抢救。被告人伍某某在作案现场清理完卫生后,搭乘赖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后走回福建省将乐县**镇***路*号,期间有报警称自己把朋友捅伤,并筹集了2000元人民币交由赖某某,拟用于支付被害人陈某甲的医药费(后因赖某某担心被害人陈某甲家属围攻没有支付)。之后被告人伍某某关闭移动电话,在福建省将乐县**镇***路*号的205室休息。2018年3月27日6点19分,被害人陈某甲经将乐县总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福建省将乐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陈某甲系锐器致空肠断裂、肠系膜裂伤、腹膜裂伤、肠系膜下静脉断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8年3月27日8时许,福建省将乐县公安局民警经分析研判,在福建省将乐县**镇***路*号205房间抓获被告人伍某某。被告人伍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伍某某作案当日所持水果刀及穿着衣物等物证;2. 被告人伍某某110录音来源说明、福建省将乐县公安局情报线索研判报告、福建省将乐县总医院急救记录等书证;3.张某甲、赖某某、肖某甲、余某某、孙某某、伍某某、朱某某、李某某、郑某甲、张某乙、季某某、张某丙、肖某乙、陈某乙、黄某某、喻某某、郑某乙等证人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福建省将乐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现场、提取物品等笔录;7.尸体解剖录像、报警录音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明知使用水果刀捅刺可能导致他人严重身体伤害,仍用力捅刺被害人陈某甲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俊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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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在福建省将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同步录音录像及其他照片、录音、录像光盘共计二十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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