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望检公诉刑诉〔2019〕137号
被告人伍剑,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2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无业,住湖南省永州市**县**镇**弄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剑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5日,王某某(已判决)使用尚某某(已判决)的QQ号码冒充女性将被害人宋某某骗至新余市。
第二天杨某某指示尚某某、沈某某(均已判决)两人将宋某某带至周某某(已判决)和牛某某(另案处理)负责的位于新余市高新区**道**村**栋**单元**室的传销窝点。宋某某进入该传销窝点内被限制人身自由,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随身物品被收走。由被告人伍剑和魏某某(已判决)做宋某某的师傅。吃饭、上厕所、洗澡、睡觉都被其传销组织内的师傅伍剑和魏某某二十四小时跟守,伍剑等人每天陪着宋某某聊天、打牌、猜脑筋急转弯、玩游戏,上有关传销知识的课程等。
2017年7月16日傍晚6时许,在杨某某的指挥下,李某甲在客厅望风,杨某某、贾某某、吴某某、李某乙(均已判决)四人采取用烟头烫、棍子打、开水烫等方式将被害人宋某某殴打致死。
被告人伍剑于2019年10月17日在江苏省南通市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贾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伍剑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剑非法拘禁被害人宋某某人身自由,并致宋某某死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伍剑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清华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伍剑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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