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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勇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刑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伍勇,男,现年21岁,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98********,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邵阳县**乡**村**组**号。2017年2月因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3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看守所。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勇涉嫌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伍勇在株洲市荷塘区**栋**号租房内,因怀疑其女友庞某某故意不接其电话,对庞某某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庞某某左11、12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2、2019年4月19日9时许,被告人伍勇在株洲市荷塘区**栋**号租房内,因琐事与其朋友夏某某发生口角,伍勇持刀砍夏某某左肩一刀后逃离现场,造成被害人夏某某失血性休克(中度)、左肩部皮肤裂伤;左肩关节损伤;左肱骨近端骨质砍痕。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伍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得到了被害人庞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辨认、对案、提取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勇二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至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勇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案发后,被告人伍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开中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伍勇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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