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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卓报、王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刑诉〔2020〕Z98号 

被告人伍卓报,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海南省海口市,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镇**村,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镇**村。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撤销缓刑后与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9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澄迈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海南省海口市,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镇**村**队**号,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澄迈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卓报、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伍卓报、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2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伍卓报驾车搭载凌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一同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澄江北路正新鸡排店门口处,伍卓报负责望风,凌某某等人将被害人镇某某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推到马路对面的报刊亭后进行藏匿,准备等人少时盗走。约30分钟后,凌某某等人在给电动车接线时,伍卓报听到马路对面有人喊自己电动车不见了,伍卓报立即通知凌某某等人上车逃离现场,镇某某的电动车未被伍卓报、凌某某等人偷走。

经澄迈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辆雅迪牌电动车的价值为2470 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电动车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明等; 

3.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镇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伍卓报以及同案人凌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笔录。

二、2020年2月25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伍卓报和凌某某一同驾驶一辆租来的蓝色丰田轿车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玉堂南路路口处,伍卓报和凌某某负责将被害人马某甲的一辆惠利牌绿色农用拖拉机点火启动,王某某负责驾驶该辆盗窃来的拖拉机。伍卓报和凌某某驾驶蓝色丰田轿车引路,三人合力将盗窃来的拖拉机驾驶至海口市长流镇一处停车场停放。

经澄迈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辆惠利牌拖拉机的价值为7600 元。

2020年4月16日,澄迈县公安局老城派出所民警在海口市秀英区**村**号将伍卓报抓获归案。2020年5月20日,王某某主动到澄迈县公安局老城边防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农用拖拉机照片;

2.书证: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3.证人马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马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伍卓报、王某某以及同案人凌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卓报、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卓报、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伍卓报盗窃数额10070元, 王某某盗窃数额7600元,二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伍卓报、王某某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伍卓报曾因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伍卓报在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卓报、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迈县人民法院

                            副 检 察 长:李云林

                            书  记  员:吴  芝

2020 年 8 月 21 日

附:1.被告人伍卓报、王某某现羁押于澄迈县看守所;

        2.公安卷3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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