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伍国利,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1196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址广东省台山市**镇**村**号。1994年9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8年12月17日因犯拒不执行裁定罪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2019年8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国利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下午,吸毒人员谢某某在恩平市恩城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伍国利购买“21个”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定在台山市白沙镇康桥温泉路段交易。当日18时许,被告人伍国利由台山市台城驾驶粤J9****车辆携带毒品海洛因来到上述地点交易时被侦查人员抓获,在其车辆内搜获3小包可疑毒品,净重分别为8克、10克、3.02克,合共21.02克。经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相关笔录;
3、鉴定意见;
4、被告人伍国利的供述辩解;
5、证人谢某某、岑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国利无视国家法律,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运输毒品之罪,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军鸿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伍国利现羁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本案扣押物品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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