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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天华、尹才均等抢夺案)_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伍天华,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村*8组,案发前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村**组,农村居民。因诈骗,于2008年9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分局行政拘留15天;因诈骗,于2016年4月2日被屏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四川省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四川省武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彭本才,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村**组,案发前住四川省资阳安岳县**镇**村**组,农村居民。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6月27日,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四川省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四川省武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尹才均,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武胜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农村居民。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7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四川省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四川省武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元碧,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南部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镇**村**组**号,案发前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路**号附**号**栋**单元**楼**号,农村居民。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9月1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四川省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四川省武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村**组,案发前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村**组,农村居民。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4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金罚款500元;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四川省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四川省武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天华、彭本才、尹才均、陈元碧、许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9时许,被告人伍天华、尹才均、许某某、彭本才、陈元碧、段某某(在逃)、杨某某(在逃)从遂宁市来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迎春巷实施诈骗,伍天华负责摆摊操作,其余人员充当托儿,以此吸引他人到摊位前猜硬币赌钱的方式进行诈骗,后将受害人张某某吸引,并以让其帮忙为由,让受害人张某某蹲在伍天华摆放的摊位前,在没有得到张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将张某某戴在右手手腕上的一串黄金玉石转运珠手链取下以作赌资,并交给了摆摊的伍天华,在张某某及时醒悟被骗后,想拿回手链时,手链被伍天华强行拿走并迅速逃离现场,尹才均、陈元碧等人为了让伍天华顺利逃离现场故意将张某某围在中间,致使张某某未能及时追上伍天华,导致手链被强行抢走。2020年2月7日,经武胜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夺的物品于2020年1月2日案发时价格为人民币2906元。

另查明:2020年1月8日7时许,伍天华伙同彭本才、陈元碧、尹才均等人在武胜县沿口镇下东街10号门市外面的变压器下面,以伍天华摆摊操作、其他几人充当托儿以此吸引他人到摊位前猜硬币赌钱的方式进行诈骗,并成功骗走罗某某600元左右的现金。

2020年1月8日8时许,民警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路附近将伍天华、彭本才、尹才均、陈元碧、许某某抓获归案。五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伍天华、彭本才、尹才均、陈元碧、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天华、彭本才、尹才均、陈元碧、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直接夺取张某某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天华、彭本才、尹才均、陈元碧、许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天华、彭本才、尹才均、陈元碧、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伍天华、彭本才、尹才均、陈元碧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犯罪对象张某某系六十周岁以上的老人,对伍天华、彭本才、尹才均、陈元碧、许某某从重处罚。伍天华有两次劣迹,对伍天华从重处罚。彭本才、尹才均、陈元碧各有一次前科,对彭本才、尹才均、陈元碧从重处罚。尹才均赔偿了受害人罗某某600元损失,对尹才均从轻处罚。陈元碧赔偿了张某某损失2300元,对陈元碧从轻处罚。许某某有一次劣迹,对许某某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伍天华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彭本才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尹才均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陈元碧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银龙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伍天华、彭本才、尹才均、许某某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陈元碧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据目录2份及补充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补充材料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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