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公诉刑诉〔2016〕190号
被告人伍天禹,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6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委会**村人,农民,住该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2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6年3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天禹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2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伍天禹在万宁市**镇**村委会**村村口处,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贩卖1小包毒品(海洛因)给张某某。2016年1月20日被告人伍天禹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民警抓获,其身上携带的12小包毒品也被民警当场缴获。在审查过程中,伍天禹主动交代其贩卖毒品给张某某的事实。经鉴定,所缴获的12小包毒品共净重1.7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
2.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毒品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指认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6.被告人伍天禹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天禹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天禹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又犯贩卖毒品罪,属累犯且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鸿民
2016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伍天禹现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本案赃款人民币50元已存入万宁市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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