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2442号
被告人伍天虎,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72********,布依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天虎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6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伍天虎受韦云(已判决)召集,与卢声雄、韦亮坡、杨兴德(均已判决)等人在平阳县郑楼镇郑一村韦某甲的暂住处调解韦云与岑某某等人因琐事发生的纠纷。在韦某乙等人的调解下,双方同意和解并开始一起喝酒。至当晚21时许,岑某某提出先回去,被告人伍天虎及韦云、杨兴德等人认为岑某某没有诚意,即对岑某某进行殴打,而伍天虎则是上前对岑某某扇巴掌,后被告人伍天虎及韦云、卢声雄、韦亮坡、杨兴德等人又持啤酒瓶或者凳子砸打岑某某。岑某某被打倒在地后,韦云持随身携带的尖刀朝岑某某的右胸、右肩、右上臂等处连续捅刺数刀。后岑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经鉴定,岑某某系右胸部刺创造成胸壁贯穿,隔肌破裂,肝脏破裂而大量、快速失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伍天虎于2020年7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韦某乙、罗某某、伍某甲、卢某甲、韦某丙、马某某、韦某甲、韦某丁、伍某乙、伍某丙、卢某乙、卢某丙的证言以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伍天虎及同案人员韦云、卢声雄、韦亮坡、杨兴德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天虎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颜惺惺
检察官助理 黄彬彬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伍天虎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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