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401号
被告人伍威威,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85********,布依族,小学文化,住江苏省溧阳市**镇**路**号(户籍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村**组)。被告人伍威威曾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6年7月27日被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27日被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27日被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7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日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3日被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3月1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伍威威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威威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伍威威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伍威威于2020年8月24日1时30分许,采用铁片插锁等手段,在江阴市**街道**花园**幢南侧路边,从被害人陆某某停在此处的苏B****S轿车内窃得人民币12000元。后被告人伍威威又采用拉车门等手段,到江阴市**镇**苑**幢北侧停车位,从被害人顾某某停在此处的苏B****2轿车内窃得人民币200余元及香烟等物。
案发后,被告人伍威威已退赔被害人陆某某人民币13900元、顾某某人民币83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出具的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银行卡交易明细、谅解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陆某某、顾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伍威威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5.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路面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威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威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威威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红宇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伍威威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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